跨境合规观察|​加拿大通过《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

2023/06/16-19:30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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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GGT走出去智库
    

 

走出去智库观察  

日前,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包括《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以及修订关税法的S-211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旨在通过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以减少供应链中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因素。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克友律师及其团队认为,《法案》对某些生产、采购、销售或进口货物的政府机构和实体规定了报告义务,受该法案管辖的主体必须在法案生效之后每一年就其供应链中强迫劳动或童工的风险和缓解情况提交报告。受《法案》约束的政府机构和实体应及时启动对其供应链的风险评估,并制定合规措施,以满足该法案要求。

 

企业如何应对加拿大新法案?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王克友律师团队的文章,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法案》中的报告义务将适用于在全球任何地方生产、采购或分销商品的加拿大政府机构,以及在全球任何地方生产、销售货物或进口在加拿大境外生产的货物的相关实体。

 

2、加拿大《关税法》目前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或监狱劳动生产的货物,但并未包括童工生产的货物。《法案》修订了《关税法》中的禁令,将《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法》第2条所定义的“童工”和“强迫劳动”的新定义包括在加拿大关税法中。

 

3、符合某些标准的企业将被要求提交详细的公开报告,说明他们为识别、解决和防止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而采取的措施。第一份报告将被要求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提交。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2023年5月,加拿大议会通过S-211法案[1],其内容包括《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以及修订关税法。目前该法案已获得御准,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该法案是加拿大对供应链中的人权问题作出回应的一部分,它承认强迫劳动和童工是现代奴隶制的形式,并重申加拿大承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基本公约反对现代奴隶制。总体而言,该法案试图通过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来减少供应链中强迫劳动和童工的使用,对某些生产、采购、销售或进口货物的政府机构和实体规定了报告义务。受该法案管辖的主体必须在法案生效之后每一年就其供应链中强迫劳动或童工的风险和缓解情况提交报告。本文将从企业供应链合规角度概述法案中可能对企业跨境经营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供读者参阅。

 

一、立法的背景及过程

 

(一)立法背景

 

根据World Vision[2]的研究,每年有上千家在加拿大经营的公司进口了涉及强迫劳动或童工风险的商品,价值约数十亿加元。

 

加拿大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权利八项基本公约的缔约国,并批准了若干界定和禁止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国际公约,例如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3]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4],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5]等。这些公约规定了强迫劳动和使用童工的定义及形式,明确了打击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基本原则,也包含要求各缔约国承诺通过国内立法等方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禁止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加拿大还批准了不具约束力的企业人权准则,包括《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等。

 

加拿大作为致力于防止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此前并未颁布专门的法律来打击在加拿大商业供应链中使用强迫劳动或童工的行为。在2018年,加拿大众议院外交与国际发展常设委员会及参议院国际人权小组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供应链中童工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加拿大加强企业监控其供应链的能力,并制定进一步的激励措施,以消除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虽然加拿大以前提出过反对现代奴隶制的立法草案,但最终都未获通过。早在2014年,加拿大通过了与S-211法案一样使用透明度来鼓励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规定私人实体履行报告义务的《采掘业透明度措施法》,要求某些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公司提交和发布报告,但其重点是报告“向国内外政府付款的信息”,以“遏制和发现采掘业的腐败”,而不是强迫劳动和童工。加拿大在2020年依据《美加墨协定》[6]第23.6条修订了加拿大《关税法》[7],与美国一道成为执行强迫劳动商品的全面进口禁令的国家。

 

(二)立法过程

 

S-211法案(《法案》)是由加拿大参议员Julie MivilleDechêne提出,并于20211124日参议院完成一读,于20211214日完成二读,2022428日完成三读后,提交给众议院进行审议并完成三读[8]2023511日,该法案在第四十四届议会第一届会议通过,并被御准。

 

跨境合规观察|​加拿大通过《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

表格 立法进程一览表

 

二、《法案》内容概述

 

《法案》包含前言、术语解释、立法目的以及五个章节的正文部分,共计28个条款,涵盖了颁布《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法》,并修订了《关税法》。

 

(一)法案的主旨

 

《法案》第3条明确了该法案的主旨,即旨在履行加拿大的国际承诺,通过对其政府机构和符合特定条件的相关实体在全球生产、购买、销售和进口等业务活动施加报告义务来解决强迫劳动和童工问题。

 

针对该法案确立的目的,为明确其管辖的内容,法案就“强迫劳动”和“童工”进行了定义。根据《法案》第2条,该法案所指的“强迫劳动”除了《强迫劳动公约》第2条所界定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外,还包括“由某人在合理预期下相信,如果他不提供或主动提供该劳动或服务,他或他认识的人的安全将受到威胁”的情形。同样,《法案》第2条还对“童工”进行了定义,即由不满18岁且符合下列情形下提供的劳动或服务:(a)在违反加拿大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在加拿大提供或拟在加拿大提供的;(b)在对其在精神、身体、社会或道德上有危险的情况下提供或拟提供的;(c)干涉他们的学业,剥夺他们上学的机会,迫使他们过早离校,或要求他们在上学的同时从事过长和繁重的工作的;或(d)构成《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3条所界定的童工劳动。

 

综上所述,该法案对“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定义均相较于《强迫劳动公约》和《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下对“强迫劳动”和“童工”定义范围要广。对企业来说,在本法下的合规义务将更加严峻。

 

(二)法案主要内容

 

1.报告义务

 

1.1 报告义务主体

 

该法案中的报告义务将适用于在全球任何地方生产、采购或分销商品的加拿大政府机构,以及在全球任何地方生产、销售货物或进口在加拿大境外生产的货物的相关实体。

 

要准确定位报告义务主体,还必须明确对法案中关于“政府机构”及“实体”的界定。根据加拿大《获取信息法案》第3条[9],“政府机构”是指其《附表1》[10]所列的加拿大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或办公室,以及《金融管理法》第83条[11]所指的任何皇家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关于“实体”的定义,《法案》第2条将其定义为公司、信托、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同时这些组织需符合以下条件:

 

·在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加拿大拥有营业地点或在加拿大开展业务或在加拿大拥有资产,并且根据其合并财务报表,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中的至少一个财政年度中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

 

·拥有至少2000万加元的资产;

·创造了至少4000万加元的收入;

·平均雇用至少250名员工;或

·法规可能规定的其他单位。

 

但并非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实体均需要履行该法案下的报告义务。根据《法案》第二章节下的第9条规定,仅当前述符合条件的实体在从事或满足以下活动/条件之一时才有报告义务:

 

·在全球生产、销售或分销商品;

 

·将加拿大境外生产的货物进口到加拿大;

 

·控制从事上述任何一项活动的实体。

 

综上,一实体即使不是在加拿大注册或上市的企业,但如果其在加拿大拥有营业地点、开展业务或拥有资产等,均可能受该法案管辖。根据第9(c)条规定,即使一实体并未直接从事生产、销售和进口业务,但如果其控制的实体从事了相关活动,那么该实体也有报告义务。此外,根据第10(2)条“视为控制(Deemed control)”的规定,如果一实体控制了其他实体,那么就视为该实体控制了包括被控制实体所控制的任何其他实体,这意味着该法案中的报告义务覆盖或延伸到子公司的子公司(孙公司),即即使是实体的孙公司从事第9(a)/9(b)所述的生产、销售和进口业务,该实体也有报告义务。由此可见,该法案实际上是扩张了其管辖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展跨国经营的国际企业、集团公司等(包括中国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1.2 报告形式

 

根据《法案》第6(1)条和第11(1)条规定,为履行报告义务,适用该法案的主体必须在每年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值得说明的是,该法案没有规定相关主体在编写或提交报告时必须采取的具体形式。根据《法案》第23条规定,为实施本法案的宗旨和规定,总督可制定相关规章。因此,加拿大未来仍有可能出台新的相关法规或指引,为报告义务主体提供有关报告形式的指导。

 

1.3 报告内容

 

年度报告须详细说明相关主体在上一财政年度为防止和减少在其生产或进口到加拿大的商品的任何步骤中使用强迫劳动或童工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法案》第6(2)条和第11(3)条分别规定了政府机构和实体报告中所需包含的具体信息,其内容基本一致。具体而言,报告必须包含受报告义务约束相关主体的以下信息:

 

·其组织结构、业务活动和供应链;

 

·其有关强迫劳动和童工的政策和尽职调查程序;

 

·其业务和供应链中存在使用强迫劳动或童工风险的部分,以及为评估和管理该风险而采取的步骤;

 

·为补救任何强迫劳动或童工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为补救因在其活动和供应链中消除使用强迫劳动或童工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给最脆弱家庭造成的收入损失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向雇员提供关于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培训;

 

·如何评估其确保其业务和供应链中不使用强迫劳动和童工的有效性。

 

表面来看,《法案》并未规定实体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问题的积极义务,但鉴于报告所需包含的必要内容,该法案实际上假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实体将会制定政策和尽职调查程序并实际开展尽职调查等措施,以识别其供应链中的人权和强迫劳动风险。

 

1.4 报告提交

 

1.4.1 报告提交时间规定

 

根据《法案》第6(1)条和第11(1)条规定,该法案适用的每个主体必须在每年5月31日(从2024年开始)之前向部长提交年度报告。

 

就实体而言,根据《法案》第11(2)条规定,可以选择单独或与其他实体联合向部长提交年度报告,联合实体一般是由被同一实体所控制的关联实体组成。

 

1.4.2 报告的内部审批

 

根据《法案》,实体提交的报告必须通过其内部批准程序。具体来说,在向部长提交报告之前,必须由对该实体治理负有主要责任的实体或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法案》第11(4)条规定,如果报告是由单一实体提交时,则由其管理机构批准;如果是联合报告,则必须得到报告中所列每个实体的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由控制联合报告中的实体的实体管理机构(如有)批准。

 

1.4.3 报告批准证明

 

获实体内部批准的报告需附有相关证明。根据《法案》第115)条规定,批准证明首先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该报告是否根据《法案》第11(4)(a)或第11(4)(b)(i)(ii)条规定获得批准;其次该报告须由批准报告的每个实体的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的签字。

 

1.4.4 报告提交的形式与方式

 

目前《法案》并未明确规定报告提交的具体形式和方式。根据第11(6)条,部长可书面指定提供报告的形式和方式,但这些要求必须以部长认为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公布。

 

1.4.5 报告修改

 

根据《法案》第12条规定,实体有权对提交的报告进行修订并再次向部长提交。但修订版报告,除按照第11(3)条规定的资料修订外,还必须在报告中注明修订日期,以及对原始报告所作更改的说明。再次提交的修订版报告,仍然需要按照前述报告批准和证明要求执行。

 

1.4.6 报告可访问

 

根据《法案》第13条规定,实体在向部长提交报告或修订报告时,必须使公众可以获得该报告,包括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该报告。此外,根据第22条之规定,每份提交给部长的年度报告还将公开发布在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网站的电子登记册上。

 

根据第14条,如果是根据《加拿大商业公司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注册成立的实体,则还必须向股东提供年度报告或修订报告(如有),以及其年度财务报表。

 

1.5 管理和执法

 

《法案》赋予了部长相关管理和执法权力,以确保实体履行其年度报告义务。如果部长有合理理由相信所报告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则可以核查报告要求的遵守情况。

 

《法案》第14条允许部长指定人员或人员类别(指定人员)来管理和执行该法第二章节内容。

 

为实现核查实体遵守情况,根据第15(1)条,指定人员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进入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与实体报告义务有关的任何内容或适用该法案相关的文档留存的任何地方。

 

根据第15(2)条,指定人员进入后的权力包括检查该地方的任何相关物品或文件,并有拍照、复制、打印、录音相关数据和从该地点移走物品以供检查的权力,以及禁止或限制进入该地点全部或部分的权力等。

 

根据第15(3)条,被指定的人还有权指定认为有必要帮助其行使其权力或履行其职责或职能的任何人陪同。

 

根据第15(4)条规定,被进入地方的所有人,包括业主、负责人及员工等须为指定人行使其检查权力或职能提供一切合理协助,包括提供任何文件、资料、数据查阅或访问合理需要的任何权限或途径。

 

根据《法案》第16条相关规定,如指定人员进入检查的地方是私人住所,且在住宅使用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则指定人员须获得授权令才可进入该住所。该授权令由治安法官根据相关可采信的信息或资料作出。该等资料须符合下述条件:(a)该住所是第15(1)条所提述的地方;(b)进入是为检查之目的必须进入的地方;(c) 指定人员已被住宅使用人或占用人拒绝进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占用人将拒绝其进入,或无法取得占用人同意进入的情形。

 

根据《法案》第1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阻挠或阻碍正在行使检查权力或履行职责或职能的指定人员。

 

1.6 实体违反报告义务的后果

 

如前所述,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拥有广泛的检查权力,并可命令实体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如果实体未能履行与报告有关的义务或妨碍搜查,则可能对该法案规定的违法行为负责。任何不遵守或故意向部长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个人或实体将被认定犯有可通过简易定罪公布的罪行,并可被处以罚款。这些处罚也适用于任何公司“指导、授权、同意、默许或参与”这些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实体的“董事、高管等”。同时,法案还规定了个人和实体推定过错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的罪行及处罚条款并不适用于政府机关。

 

1.6.1 命令纠正

 

如果部长认为一个实体未根据本法案第11条或第13条之规定提交合格的年度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适当公开其年度报告,部长可以通过命令要求该实体采取部长认为有必要确保遵守这些规定的任何措施。但是目前在本法案中并未明确具体措施包括哪些。

 

1.6.2 犯罪及处罚

 

该法第19条还考虑了个人和实体不遵守规定的罪行及其处罚标准,包括:

 

如未能完成报告,未在网上发布报告或未向部长提交报告,或妨碍或阻碍对该法规定的义务进行调查,未履行部长命令的纠正措施要求,经简易程序定罪,将被处以最高25万加元的罚款;

 

故意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故意向部长或指定人员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经简易程序定罪,将被处以最高25万加元的罚款。

 

1.6.3 实体董事、高管的责任

 

本法案对董事、高级职员等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法案》第20条,如果某人或实体犯下第二章节规定的罪行,则指示、授权、同意、默许或参与其罪行的该人或实体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都是该罪行的当事人并犯有该罪行,例如董事签署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报告,一经定罪,无论该人或实体是否已被起诉或定罪,董事、高级职员均应受到针对该罪行规定的惩罚。

 

1.6.4 实体雇员、代理人犯罪采用推定过错责任

 

需说明的是,本法案对个人或实体在其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犯罪时采用了推定过错责任。根据《法案》第21条,当前述相关罪行是个人或实体的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所犯,应推定他们代表其雇主行事,除非作为雇主的个人或实体能够证明他们为防止雇员、代理人犯罪发生已尽职尽责。

 

2. 禁止进口涉及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商品

 

根据加拿大《关税法》规定,拥有、交换、获取、出售或处置海关禁止进口的货物为刑事犯罪。加拿大《关税法》目前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或监狱劳动生产的货物,但并未包括童工生产的货物。非法进口的货物可以由皇家骑警和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进行调查和扣押。

 

《法案》扩大了上述罪行的范围,修订了《关税法》中的禁令,《法案》第26条和第27条明确了关税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将《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法》第2条所定义的“童工”和“强迫劳动”的新定义包括在加拿大关税法中。据此,新修订的《关税法》将完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或童工开采、制造或生产的商品排除在可进口商品目录范围之外。

 

三、给中国企业的应对建议

 

如前文所述,符合某些标准的企业将被要求提交详细的公开报告,说明他们为识别、解决和防止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而采取的措施。第一份报告将被要求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提交。由于从现在开始到第一次报告提交截止期限只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受该法案约束的政府机构和实体应及时启动对其供应链的风险评估,并制定合规措施,以满足该法案要求。

 

为了能够做出符合实体处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事务的整体方法的有意义的报告,当前公司可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开始准备:

 

·对其供应链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其供应链中可能存在使用强迫劳动风险的部分;

 

·审查和更新或制定和实施与强迫劳动或童工有关的政策和流程,并对不足进行纠正;

 

·在生产、销售和进口等业务流程中对供应链开展尽调,防范存在强迫劳动和童工的情形;

 

·为员工开展关于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子公司和孙公司的供应链合规管理或指导。

 

四、其他

 

《法案》可能不会是加拿大政府对强迫劳动的最终立法。在2023年的预算中,加拿大政府宣布将在2024年之前引入新的立法,“从加拿大供应链中消除强迫劳动,加强对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的进口禁令”,并“确保现有立法符合政府保护供应链的总体框架”。根据联邦劳工部长Seamus O'Regan的评论,新立法预计将超越报告要求,并要求企业采取实际措施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强迫劳动,并从供应链中消除强迫劳动。

 

注释:

[1] https://www.parl.ca/DocumentViewer/en/44-1/bill/S-211/royal-assent

[2] 世界宣明会于1950年成立,是一个以儿童为本的救援、发展及公共教育机构,致力于为贫困地区的儿童及其家庭、社区服务。目前在全球约100个国家或地区工作。

[3] 《强迫劳动公约》(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第1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国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期限内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第2条为本公约的目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行要求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提供的一切工作或服务。并同时列明了例外情形。

[4]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第1条: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承担制止和不利用任何方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1) 作为政治压迫或政治教育的工具或作为对持有或发表政见或意识形态上与现存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相反的意见的惩罚;(2) 作为经济发展目的动员和使用劳工的方法;(3) 作为劳动纪律的工具;(4) 作为对参加罢工的惩罚;(5) 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工具;第2条:批准本公约的每个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立即彻底废除本公约第1条规定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5]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第3条将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界定为:一切形式的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例如买卖和贩运儿童、债役和农奴制以及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或强制招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使用、介绍或提供儿童卖淫、制作色情制品或进行色情表演;使用、购买或提供儿童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生产和贩运相关国际条约所界定的毒品;根据其性质或环境,可能损害儿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

[6] 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

[7] https://www.cbsa-asfc.gc.ca/trade-commerce/tariff-tarif/2022/menu-eng.html.

[8] https://www.parl.ca/legisinfo/en/bill/44-1/s-211

[9]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A-1/page-1.html#h-189

[10]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A-1/page-14.html#docCont

[11]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F-11/page-10.html#h-229274

 

 

来源:ESG与供应链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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