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 东南亚国别投资税务筹划策略

2016/05/05-15:49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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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GGT走出去智库
    中国企业赴老挝投资,可以选择由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持有境外老挝实体的股权(“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在其他国家(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外老挝实体股权(“间接投资”)。

 

  编者按|昨天,老挝国家主席本扬到北京拜访习大大,这距离他上任国家主席还不到20天,79岁的本扬及老挝政府对中老双边关系的高度重视立显。

  老挝是“一带一路”战略下重要支点国家,今年恰逢其出任东盟轮值主席国。2015年底,国家发改委确定了45个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包括老挝在内,东盟多个国家都名列其中。中老“蜜里调油”的双边政治关系下,中老经济合作广度和深度有望更上台阶。

  双边政治关系是经济合作的先导,今天我们甄选一篇实务文章,以老挝税收筹划为例,为中国企业家赴东南亚投资提供税务筹划战略决策支持。

  要点

  1、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老挝时,通常会选择在卢森堡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来持有老挝公司。

  2、在债权融资下,被投资企业通常可以用利息支出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股权融资模式下,则不具备该税务优势。因此,在制定具体融资方案时,须细致研究老挝公司法下借款的规定、税法下的资本弱化和利息抵扣规则,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利益。

  3、老挝税法下,暂不就间接转让老挝公司股权或财产征收老挝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定两层中间控股公司的间接股权转让退出方案下,老挝的所得税义务有可能不会被触发。

  全文

  中国企业在谋划全球布局并开展境外投资时,通常需要首先根据其投资目的、投资规模、行业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东道国。老挝因其东盟自贸区的优惠政策、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渐成为中国企业热衷的投资东道国。

  根据我们的观察,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已经通过并购或绿地投资等方式在水电、农业、房地产、基础设施等领域进行投资。根据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数据,2015年,中国对老挝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突破10亿美元,达13.6亿美元,同比增长36.2%,首次超过印度尼西亚,位列新加坡之后,在东盟国家中位居第二。

  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家们已经纷纷意识到:充分了解投资东道国的税务环境,并先行进行税务筹划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投资结果。本文主要从税务的视角介绍中国企业投资老挝的税务筹划要点。

  投资阶段的税务筹划

  中国企业赴老挝投资,投资阶段的首要任务是投资架构的设计和搭建。架构设计的主要目标在于既能够最大程度防范法律风险,又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整体税收利益。一个有效且清晰的股权架构可以在法律合规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跨境税务规则,避免因事先未考虑周全再次进行重组的麻烦,实现税费和成本的节约。

  常见的赴老挝投资架构

  中国企业赴老挝投资,可以选择由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持有境外老挝实体的股权(“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在其他国家(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外老挝实体股权(“间接投资”)。一般来说,基本的投资老挝架构如图表一所示:

  相比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间接投资在引入战略投资和未来退出时,更具灵活性;

  第二,能够更好地防范法律、税务以及业务运营的风险;

  第三,可以降低或免除所需缴纳的境外预提所得税,从而降低利润汇回的税负;第四,有效控制投资收益汇回的时间,从而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但须受中国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限制);

  第五,可以充分利用离岸市场进行融资;

  第六,当中国企业存在其他国家投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对所有或部分境外投资进行有效管理。

  除了上述基本架构外,实务中还可以基于不同的商业考虑进行更为复杂的设计。举例来说,假设在需要与熟悉老挝市场的投资基金进行合作时,可以通过在离岸避税地(比如开曼群岛)根据业务类型选择除了公司以外的法律形式作为平台。

  实务中,一些国际著名的投资基金通常会基于商业保密性和税收等原因采用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作平台进行合资,各方会根据商业安排确定由哪一方来担任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

  在间接投资的架构设计中,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的选择非常重要。由于老挝自身的税收协定网络较窄,这使得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选择变得非常有限。

  截至2016年,老挝仅与中国、泰国、韩国、越南、马来西亚、缅甸、卢森堡等少数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另外,老挝与新加坡也已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但该协定尚未生效。

  实务中,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老挝时,通常会选择在卢森堡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来持有老挝公司。这主要是因为卢森堡:

  (1)并非传统的避税地;

  (2)从政治、文化上与和投资东道国老挝的连结更为紧密;

  (3)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

  (4)就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适用税收协定下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此外,由于中国与老挝的双边税收协定也提供了较为优惠的税收条款,由中国企业直接投资老挝企业在实践中也是较为常见的选择。

  运营阶段的税务筹划

  中国企业在老挝运营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老挝当地的税法,并密切关注重要的税法变更和发展动向,及时调整税务安排。中国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对以下几个方面。

  老挝税法下税收优惠

  中国企业在老挝运营的过程中,应选择最有利的法律形式,并充分利用老挝提供的地区和行业税收优惠,争取实现在东道国老挝的实际税负的最小化。

  根据老挝现行税法,老挝法定利润税税率为24%(从事生产、进口、分销烟草产品的公司适用26%的利润税税率)。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类型的投资活动,企业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老挝将所有鼓励类投资按照经营活动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投资:特别鼓励的投资业务;

  二类投资:一般鼓励的投资业务;

  三类投资:较为鼓励的投资业务。

  此外,老挝又将鼓励类投资按照地区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区域:没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

  二类区域:有部分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

  三类区域: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

  在上述区域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享受如下利润税的税收优惠:

  一类区域:

  从事一类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10年的利润税免税待遇;

  从事二类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6年的利润税免税待遇;

  从事三类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4年的利润税免税待遇;

  二类区域:

  从事一类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6年的利润税免税待遇;

  从事二类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4年的利润税免税待遇;

  从事三类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2年的利润税免税待遇;

  三类区域:

  从事一类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4年的利润税免税待遇;

  从事二类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2年的利润税免税待遇;

  从事三类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1年的利润税免税待遇;

  免征利润税时间一般情况下按企业开始投资经营之日起算。但对于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等活动,则从企业获得利润之日起算。

  除了所得税方面,老挝在进出口关税、流转税方面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比如,直接用于生产的零配件、设备,老挝国内没有或者有但不足的原材料,用于加工或装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半成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款。此外,出口产品也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以鼓励外商投资。

  融资安排

  中国企业家在考虑投资老挝融资安排时,通常可以选择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在债权融资下,被投资企业通常可以用利息支出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而股权融资模式下,则不具备该税务优势。

  因此,在投资老挝的具体融资方案制订过程中,须细致研究老挝公司法下借款的规定、税法下的资本弱化和利息抵扣规则,从而实现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利益。

  老挝法律下对举借外债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老挝公司向外国贷款人借款必须经过老挝银行的批准。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款比例,增加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从而减少权益性资本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一种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老挝目前不存在特定的资本弱化规则来限制资本弱化的行为,但不能排除老挝今后通过税法修订特别加入防范“资本弱化”内容的可能性。

  此外,老挝税法下对向股东和非银行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抵扣存在一定限制。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跨国供应链管理和利润分配税务筹划的核心问题。转让定价问题更多关注不同税收管辖权下的利润分配,而关联企业间的利润分配主要取决于关联企业在集团内部承担的职能和风险。一般情况下,企业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越多,它的利润水平就应该越高。

  跨国企业可以通过购销、服务、资金融通、特许权使用费等关联交易,将利润从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转移至税率较低或免税的国家和地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但这些做法已受到绝大多数国家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

  老挝的税法下至今仍未建立专门的转让定价规则来制约转让定价的行为。纳税人因此暂时无需披露其关联交易的情况并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不过,中国企业规划关联交易时仍需保持谨慎。这是因为老挝税法规定交易定价须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如果特定关联交易被认定为逃税,老挝税法赋予老挝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关联交易的权力。此外,在各国税务机关推进OECD(经合组织)行动计划限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的大背景下,老挝很有可能在今后出台专门的转让定价规则。

  退出阶段的税务筹划

  中国企业赴老挝投资的资本退出,主要可以通过资产转让或是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

  通常来说,直接转让老挝的资产会涉及老挝所得税、印花税和有关转让费用。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所得通常适用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坐落的地域和土地类型的不同,所产生的税负也会有所不同。而印花税的金额主要取决于资产转让协议下资产的类型和约定的交易金额。此外,通过资产转让,买方一般无须承继卖方公司的债务。

  而直接股权转让的方式下,也通常会涉及老挝所得税和印花税。转让老挝公司股份的所得一般适用10%的所得税率。特别的,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的所得可以免于缴纳老挝所得税。而印花税的金额主要取决于股份转让协议下约定的交易金额。此外,除非另有约定,买方需要承继老挝目标公司的债务。

  下面进一步讨论直接股权转让和间接股权转让的不同税务影响。

  在图表三下,方案一和方案三的情况下(直接股权转让),一般会直接触发老挝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老挝税法下,暂不就间接转让老挝公司股权或财产征收老挝企业所得税。因此,方案二和方案四的情况下(间接股权转让),老挝的所得税义务有可能不会被触发。但是,方案二下的中国所得税义务很有可能将会被触发,即中国公司需要就转让中间控股公司股权所得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

  在方案四下,如果中间控股公司(一)因为所得来源于境外,而不征收资本利得税,那么中间控股公司(一)很可能无需就转让中间控股公司(二)缴纳任何资本利得税。此外,中国公司将该笔投资收益在汇回中国以前,很可能不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需要具体考虑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影响),从而递延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已经率先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不排除老挝会效法中国的做法就间接转让老挝应税财产征税的可能性。中国企业需特别关注老挝就间接转让征税的立法动态。

  此外,我们观察到老挝税局曾经就一例境外间接转让老挝公司征收所得税的案例,这增加了间接转让老挝公司股权的潜在税务风险。

  此外,中国企业也可以通过在老挝或是境外上市的途径进行投资退出。而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通过清算的方式进行退出也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国际税务争议解决

  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运营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与老挝税务局就纳税事项存有不同理解并产生争议的情况发生。在老挝,理论上可以通过税务诉讼、行政复议、税务和解等途径寻求争议的解决。

  不过,和中国的情况类似,纳税人在面对税务局时常处于弱势地位,并很难通过诉讼和复议改变税务局的行政决定从而获得有利的结果。实践中,极少数情况下,纳税人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更多解决税务争议的方法仍然是在地方税务局层面进行解释和沟通。

  以下着重介绍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两种国际税务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国企业可以藉此途径,借助中国税务机关的力量,解决双重征税或者受到外国税务机关不公正待遇等税务争议。

  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通常只在签订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主管税务当局之间开展,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的有效适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

  由于协商的内容会涉及到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退让。因此,协商能否取得一致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是否赋予主管税务当局可以做出让步的权力。

  有鉴于此,中国纳税人在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前,应对国际通行的惯例、老挝税法以及司法判例、税务局公布的案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随后依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税务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为增强中国税务机关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过程中的话语权,中国企业必须首先加强自身的税务管理水平且保证所有经营的合法合规。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以协议形式对未来一定时期的关联交易定价问题进行协商,事先约定定价原则和方法,并就重要纳税事项达成一致的安排。由于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体现了纳税人良好的纳税遵从愿望,通常来说有关税务提议更容易被税务机关所接受。

  不过,遗憾的是,老挝税法下的预约定价安排规则仍无实质进展。

  结语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讨论仅是中国企业投资老挝税务筹划要点的概述。尽管老挝税制相对简单,但在复杂的国际税法规则和赴老挝投资的不同需求下,想寻找到一个节税和合规的完美平衡,并非易事。

  瞬息万变的国际税务环境也决定了中国企业家需要有经验丰富的国际税务和法律团队来经常复核税务筹划和合规的有效性,并及时妥善处理与中老两国税务机关就境外投资可能发生的税务争议。

  请留意上述内容仅供中国企业家赴老挝投资作一般参考,并不应视为就特定事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作者需要向老挝税法业务合伙人JackSheehan律师就写作过程给予的有关老挝税法方面的帮助表示感谢。

  作者简介

  李小仑

  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资深顾问、税务服务负责人,拥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和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长期向大型跨国公司以及中国国有和民营企业提供国际税务和公司法律服务,在企业境外投资构架设计、业务流程合规、税务筹划和跨境交易安排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曾被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认可为国际税务领域杰出律师。

  季亨卡

  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律师,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在加入欧华之前,季律师曾在一家著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及一家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办公室工作近四年。季律师长期专注国际税务和法律服务,在跨境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

  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DLAPiper),是全球最具规模和实力的法律服务机构之一。欧华在全球3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能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和税务服务。欧华的律师具有极为丰富的境外投资方面的经验,长久以来因其专业的服务广受中国客户的赞誉。欧华的服务涵盖航空、能源和自然资源、金融、制造业和消费品、房地产、高科技、媒体与电信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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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平安投资美国波士顿TishmanSpeyer4号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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