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知识产权突围——华为海外布局的防守中反击

2015/02/09-18:42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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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GGT走出去智库
    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正频繁遭遇来自知识产权问题的压力。美国海关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海关每年会因知识产权问题扣押10亿吨的货物,其中80%来自中国。

 

  编者按|跟踪华为全球扩张的轨迹,能看到它的一部全球知识产权博弈史。华为知识产权的突围,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从跟随者、学习者蜕变为领导者的典型样板。

  从最初被动挨打,到今天主动出击,华为启动于2003年的知识产权战略,成功地为自己的十年全球扩张筑起了强大的护城河,亦为中国企业远征海外树立了知识产权规则运营典范。

  本文为华为知识产权策略的上篇,希望对走出去企业有所裨益。

  文章要点

  1、知识产权竞争是一场实力与势力的博弈,是商战工具。

  2、与思科对簿公堂后,华为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全球扩张之重,着手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计划,开启系统化、职业化的专利申请之路。

  3、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良好协商机制和交叉许可机制。

  4. 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掌握谈判话语权。

  5、面对IDC的非难,如果华为不积极应诉,一旦最终被美方认定违反“337”条款,则产品将被禁止出口到美国,并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

  6、在337调查中,华为一方面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大胆运用反垄断规则,在国内起诉IDC垄断侵权。

  7、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是国际竞争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筹码,这恰恰是中国企业的弱势。

  文章正文

  文/走出去智库 屈丽丽

  知识产权战略是华为成为世界上领先企业的重要战略。

  1月中旬,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披露了公司未经审计的2014年经营业绩,称其全球销售收入预计约为469亿~472亿美元(按2014年12月31日汇率折算),这一数字与全球最大网络设备生产商思科持平。

  孟晚舟同时披露,2014年,华为研发投入约395亿~40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其15万员工中有半数从事研发工作,掌握着高达4.9万件专利,成为全球范围内前五大专利申报者之一。

  事实上,华为铸就的专利护城河缘起于12年前与思科的专利诉讼,8年后,在面对美国IDC公司挑起的“337调查”的非难中,除了积极应诉外,华为更从防御战转为进攻战,用反垄断之诉对垒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将对手同样拖入两个战场。

  初涉国际舞台:与思科的较量

  12年前,2003年年初,发生在思科、华为间的知识产权诉讼案,是中国通信业发展史上里程碑事件。

  此案的重要意义不仅仅改变了中国通信设备厂商的“低端”形象,更重要的是,这一案件提醒走出去进行全球竞争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竞争绝不仅仅是简单地按照自己的逻辑把事情做好,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是一场实力与势力的博弈,是商战的工具。

  华为引发思科关注是在1999年。那一年,华为推出了接入服务器,其后华为的数据产品线开始延伸到了思科的心脏地带——路由器、交换机市场。一方面,国内市场份额直逼思科,另一方面华为眼光开始瞄向美国市场,这令思科寝食难安,并决定在知识产权问题向华为“亮剑”。

  2003年1月23日,思科向美国德州地区法院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在美国的子公司FutureWei,指控华为涉嫌盗用思科包括源代码在内的IOS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他多项专利。

  彼时的思科,是占据世界数据通信市场七成份额的超级垄断企业,其在基础专利领域的积累更是独占鳌头,在电信领域内进行完全的创新而不侵犯思科的知识产权,在思科看来,不可能。

  2003年2月4日,思科在向法庭递交的文件中称,华为在设法消除美国市场上的证据,阻止美国法庭就思科的指控作出判决。

  对于这一场突出其来,并早有布局的国际诉讼,华为一方面发表声明,强调“华为及其子公司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已经停止在美国市场出售和经销这些产品”;另一方面,华为用另一种方式证明自身的技术实力。

  2003年3月20日,华为与3COM成立合资企业——华为-3COM公司,共同经营数据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华为全部以知识产权入股,并拥有控股权。

  几天后,诉讼案第二次开庭,3COM公司CEO克拉夫林为华为出庭作证,肯定华为的技术实力,称华为没有侵权行为。

  2003年6月6日,美国德州地区法院发布一个初步的禁止令,判决华为停止使用思科提出的有争议的一些路由器软件源代码,包括操作界面以及联机帮助支持文件。

  不过,华为-3COM公司的成立让华为获得了另外的通路,2003年7月22日,3Com公司宣布,它已经获得必要的美国和英国政府颁发的出口许可批准。由此,华为可以与3Com公司分享与合资公司有关的3Com公司在美英研发的技术。

  2003年10月1日,思科与华为签署一份协议,以中止在德克萨斯州地区法院的未决诉讼。作为该协议的一部分,两家公司已就一系列行动达成一致,并预期在全部实施该等行动以及独立专家完成审核程序之后,该诉讼将得以终止。

  经此一役,华为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其全球扩张中的重要性,开始着手建立系统而严密的知识产权计划。典型标志是调整了研发过程中对专利的使用,同时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开启系统化、职业化的专利申请之路。

  2004年起,华为每年新增专利申请量将保持在2000件左右,2006年华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575件,而2003年这一数仅为249件,是思科的2.4倍。同时,占到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的14.7%,并在全球申请人中排名从第37位上升到13位,在纯通信企业中仅位于诺基亚和高通之后。

  2008年,华为PCT专利数居全球第一,2009年华为PCT专利数居全球第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数据显示,华为在专利积累上开始不断缩小与跨国竞争对手的差距。

  同时,华为意识到,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谈判协商,由此,华为已经与包括高通、爱立信、诺基亚、西门子、摩托罗拉、3Com、Emerson、Arm等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协商机制和交叉许可机制。

  而在交叉许可谈判过程中,华为认识到,只有不断建构自身在国际标准制订过程中的影响力,才能在谈判中获得真正的话语权,于是,华为开始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并鼓励工程技术人员更多地参与国际电信联盟等组织的工作,为新技术制定标准。

  2004年,华为向这类组织提交200多份技术建议——2001年只有17份,引后逐年递增。至今,华为在下一代无线通信标准LTE领域拥有的基本专利份额达到15%以上,业界领先。

  与此同时,与思科的知识产权官司产生了另一个颇富戏剧性的后果,即华为内部开始对信息安全制度不再持有抵触情绪,员工们开始理解华为长期以来的保密制度以及对研发流程的管理,并由此开始了新的信息安全发展规划。正是这种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为后来与摩托罗拉公司分解出售时引发的诉讼埋下了伏笔。

  一场更高段位的交锋:对弈IDC

  2011年之后,全球电信产业投资缩减,让知识产权的竞争向高端化发展。

  过去十多年的前半段,华为因产品性价比高而屡遭竞争对手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贸易措施,后半段则因产品不断向高端定位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337调查”成为国际电信业巨头制衡华为的常用武器。

  2011年7月26日,美国IDC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提交诉状,申请对华为等公司启动“337调查”。

  IDC旗下有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和IPR许可公司等子公司,互为关联。该公司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是华为进军无线通信领域不可忽视的重要对手。

  “337调查”,是指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该条款曾经多次修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对与进口相关的某些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这些投诉大都针对知识产权问题。一旦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该条款,该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

  如果华为不积极应诉,一旦最终被美方认定违反“337”条款,则其产品将被禁止出口到美国,并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

  IDC对与华为的知识产权纷争进行精密的布局,它一方面申请启动337调查程序,另一方面,还在美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而这些行为均发生在双方专利授权谈判过程中,意在获得更好的谈判筹码或优势。

  这是一场更高位段的对弈。

  2013年1月31日,ITC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而就在这一时点前后,华为的不同组件和产品也曾遭遇类似的调查。

  对此,华为采取了积极应对的态度,一方面,敢于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337调查中,终于获得有利的初裁结果;另一方面,华为大胆运用反垄断规则,打破对方的技术堡垒,在国内起诉IDC垄断侵权。

  2011年12月6日,华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于IDC公司的反垄断诉讼。华为起诉称,IDC公司利用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将其专利纳入其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判其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但法院同时驳回了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8日,广东高院最终判定维持了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对于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广东高院不予认可。

  据报道,广东省高院作出此判决的依据主要有:IDC对华为的4次报价均明显高于对其他公司的许可,甚至高达百倍;针对全球手机销量远不如苹果、三星等的华为公司索要高价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为迫使华为免费许可其名下所有专利给IDC使用,反而提起“337调查”和诉讼,强迫给予免费交叉许可。法院确认,IDC实施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构成垄断侵权行为。

  对于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法院不予认可。合议庭认为,对全球范围内必要专利进行打包许可,这对华为公司这类跨国公司而言符合效率原则,不构成垄断行为。

  2013年6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会主审法官对无线3G设备337调查案做出初裁,裁定IDC所诉的7项专利中1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公司中兴、华为不侵权。

  至此,华为在这一案件上初战告捷。华为的胜利,暗示了中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战场上的成熟。

  如何在危机时刻挽救企业形象

  华为的知识产权突围恰恰是中国企业出海的缩影。

  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正频繁遭遇来自知识产权问题的压力。美国海关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海关每年会因知识产权问题扣押10亿吨的货物,其中80%来自中国。

  而来自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中国知识产权许可贸易存在巨额逆差,“十一五”前四年,中国知识产权贸易逆差达到347.28亿美元。这些数据背后,暗示的是中国企业在全球知识产权竞争方面的劣势。

  不仅如此,以欧美为主战场的案件不断攀升,这一方面,中国企业不断加大对欧美市场的产品输出和资本输出有关,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开始学会用知识产权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知识产权问题上升到一个无比重要的时刻。

  2012年4月,在思科首席执行官约翰·钱伯斯公开表示“华为是最强硬的竞争对手”的同时,指出华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电脑安全等领域并非一直“按规矩办事”。这意味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同样成为国际竞争不可忽视的重要筹码,而这恰恰是中国企业的弱势。

  华为懂得聘用深谙外部事务的国际高手进行处理,在危机时刻力挽企业形象。比如华为外部事务副总裁威廉·普卢默立刻对钱伯斯的言论作出回应称:“这样的言论是令人遗憾的。华为非常尊敬思科,并且和思科一样,华为在全球超过140个开展业务的市场获得了信任和尊重,为超过500家电信运营商提供支持,将全球差不多三分之一的人口连接在一起。”

  不过,这样的处理方式很多企业还不太擅长,在知识产权的明火与暗箭之中,中国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们,仍然面临巨大挑战。

  (注:近日请见下篇。本文资料来源:企业公告、新闻报道、其他公开披露文件和网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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