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新跨境融资新政解读

2015/01/12-16:21      浏览:  次
A+ 收藏
作者: 王湘红
    上海自贸区作为全国金融改革的试点地区,较之于全国其他地区,在跨境投融资方面确实有一定的优惠及便利。但从全国层面来看,外管局近年来也在跨境投融资领域颁布了一系列的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编者按|元旦伊始,上海市发改委为上海走出去企业送来新年礼包——《上海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出台这份四章十条合计约2000字的《暂行办法》,是国家发改委简政放权的一部分。作为试点城市,上海打响为企业跨境融资松绑的第一枪,它不仅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流程上亦更加优化。

  如何准确理解这项地方性政策?松绑又松在了哪里?走出去智库专家、中伦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企业融资法律服务的王湘红、陈晓平律师做出专业解读。

  解读要点

  1、政策创新性表现在于开辟了合格境内机构的年度额度试点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年度额度申请、事后备案。

  2、上海《暂行办法》目前只适用于上海市企业,但在跨境融资监管上,简政放权是全国性趋势。

  3、《暂行办法》意味着上海市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试点政策落地,上海市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走出去”融资渠道将拓宽,流程优化。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有待观察。

  4、上海本地企业既可以直接向境外借入低成本的中长期资金,也可以从上海本地银行间接借入境外低成本的中长期资金,优化企业自身的融资选择。

  解读全文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王湘红、律师陈晓平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解读概要

  2014年12月31日,为了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提高上海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效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其制订的《上海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上海市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试点政策落地,上海市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走出去”融资渠道将拓宽,流程更加优化。新政能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仍有待观察。

  根据之前的规定,对于内资企业借用外债的要求较多,审批较为复杂。上海境外融资新政得到落实后,对上海本地企业而言,不管是从上海的银行融资还是从境外银行融资,将获得更多的选择权。

  这项政策目前更多的是服务于上海本地企业需求及其商业考量。纵观全国,目前仅有上海市出台了借用中长期商业借款的松绑政策。

  上海自贸区作为全国金融改革的试点地区,较之于全国其他地区,在跨境投融资方面确实有一定的优惠及便利。但从全国层面来看,外管局近年来也在跨境投融资领域颁布了一系列的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如2013年颁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颁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因此,我们理解跨境融资监管上的简政放权应是全国性的趋势。

  此外,对于上海的内资银行而言,其在国际融资领域业务的竞争力将得到增强。

  二、融资新政影响详析

  《暂行办法》共四章十条,纵观全文,《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展了借款资金用途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的内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借款资金用途将得到扩展,除继续支持融资租赁(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外,还将支持上海市企业“走出去”项目。

  (二)上海市发改委在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自行审批地方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的内容,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事项,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范围内改由上海市发改委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将得到优化。

  (三)明确规定了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的贷款方式

  《暂行办法》第五条为上海的内资银行开辟了一个新的业务渠道,即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可在限定资金用途范围内参照本办法。对企业而言,上海本地企业既可以直接向境外借入低成本的中长期资金,也可以从上海本地银行间接借入境外低成本的中长期资金,从而优化企业自身的融资选择。

  (四)开辟合格境内机构的年度额度试点

  这是《暂行办法》明确的创新内容,基本思路是年度额度申请、事后备案。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主要指年中长期境外融资额稳定1亿美元以上的信用信誉好的企业)实行年度额度试点。在年度额度范围内,试点企业可自行或通过全资子公司(含项目公司)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不用每次申请事前审批,而改为事后再向上海市发改委备案,备案内容也得到简化。

  作者简介

  王湘红,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硕士,1994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主要执业领域为项目融资、并购融资、债券和公司并购,为各类金融机构、传统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提供融资、合同、合规、投资、并购及重组等法律服务。

  陈晓平,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银行与金融、公司、国际投资。曾为中国一家银行向缅甸一个小额农贷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一家银行向德国一家公司的国际贷款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一家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提供法律服务等等。

  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最早涉足银行和融资领域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已经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过广泛而深入的法律服务,广受赞誉。中伦的银行与金融法律业务持续位列钱伯斯亚太中国领先团队。

 

  附:

  上海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提高本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外贷款简政放权改革方案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试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外资[2014]2837号),参照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本市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向境外机构和个人筹借的、需以外币或人民币偿还的签约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务性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中长期贷款、中长期出口信贷及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

  本办法所指本市境内机构,是指注册于本市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实体,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内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市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可仅就下列用途参照本办法:(1)用于本市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具体融资租赁项目;(2)用于本市各类法人实施的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3)用于本市各类法人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

  第三条 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以及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除国家特批之外,不得结汇使用。

  第二章 管理试点及管理程序

  第四条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审批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年度授权额度范围之外,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年度授权额度在每年年初确定,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施情况申请调增。

  第五条 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本市境内机构凭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其中,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市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凭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外债转贷款登记等手续。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境外资金提供方基本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含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项目规模、建设期、主要建设内容等。

  (三)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融资条件的招标、比选或询价过程及结果;

  (四)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条件、用途;

  (五)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资信情况,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所涉协议(复印件);

  (二)融资意向书(复印件);

  (三)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其它必要文件。

  第三章 年度额度试点及管理程序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实行年度额度试点。

  本办法所指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是指年中长期境外融资额稳定在基本规模以上、信用信誉好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航空公司等。基本规模暂定为1亿美元。

  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全年业务发展计划申报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总额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其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及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以及本年度总规模剩余情况批复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额度上限。在此额度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自行或通过全资子公司(含项目公司)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于当年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并向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样式详见附件)。如市场发生变化,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同意可于当年年中申请调整年度额度一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申请年度额度试点,应提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额度试点申请报告”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额度试点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试点主体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营状况;

  (二)上一年度年度额度试点执行情况;

  (三)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融资计划;

  (四)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五)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的有关支持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上海市在开展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当国家政策或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上海市可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根据国家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外债统计监测和处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文为CGG走出去智库版权所有,未经过允许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Contact@cggthinktank.com

文章作者

王湘红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于我们

    "走出去"一站式解决方案平台

  • CGGT是一个"走出去"在线实务智囊团,由走出去智库主办;
  • 秉持"让企业走出去、走得稳、走的好"朴素价值观;
  • 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海外战略、金融、财务、税务、法律、品牌管理的实务研讨平台。

发起机构

其他文章

发送私信咨询

向专家Kaldkfjalskjdf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