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美国反垄断法“长臂处罚”

2014/11/19-14:11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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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GGT走出去智库
    亚洲其他地区的公司也面临着美国反垄断的审查。在过去几年里,许多日本公司的高管在反垄断刑事诉讼诉讼中承认违法,而迄今为止,日本公司已经因违反美国反垄断法支付了总计超过10亿美元的罚金。

 

  编者按 |今天,我们推出《中国坏案例》专栏——针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失败/问题案例分析。目的不是揭丑,不是看笑话,而是汲取教训,让更多的中国企业熟谙国际商业法律规则,减少巨额损失,提高走出去成功率。

  本篇分析了2013年美国法院判决的的中国5家生产企业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律,遭受巨额罚金的案例。

  9年前,美国消费者对5家中国维C生产商提起集体诉讼,称中国企业销往美国的维C产品达成了价格固定协议,尽管这些公司都没有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但在2013年的美国法院判决中,认为5家中国企业违反反垄断法,2家坚持诉讼的中国企业被判赔1.6亿美元,另外3家支付了上百万美元的和解费用。

  价格固定协议仅仅是美国反垄断法认定的违法行为之一。限制产量、市场份额、客户或市场划分等协议都是最明显的“当然违法”行为。一旦违反有关规则,会遭遇极为严苛的处罚——包括对相关个人判处监禁和罚金,并对企业处以上亿美元罚款。

  此外,由于反垄断法的“长臂处罚”特征,一家企业即便没有在美国设机构或向美国市场出售产品,仍有可能要受到管辖。

  国际领先的美国Willkie Farr & Gallagher律师事务所两位专业反垄断律师建议中国企业:不同竞争者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也应避免与竞争者进行不正当接触,以免会被视为各方达成违法协议的证据。

  文章摘要

  1、一家企业没有在美国设机构或向美国市场出售产品,仍有可能要受到美国反垄断法的“长臂处罚”。

  2、美国反垄断法认为,串通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市场份额、客户或市场划分等协议是“当然违法”行为。

  3、同样为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行为:串通投标、固定价格组成(例如信用证条款),特定情况下联合抵制第三方的行为。

  4、触犯美国反垄断法,以一项刑事诉讼为例,针对个人,处罚结果可能将是长达10年的刑期,以及最高100万美元的罚金;针对企业,最高1亿美元的刑事罚金,也可能是违法收入或造成损失的两倍罚金。

  5、企业违反美国反垄断法,还会导致私人诉讼,产生极高成本,比如三倍损失的赔偿。此外,可能遭遇集体诉讼,面临双方高额律师费。

  6、前车之鉴——迄今为止,日本公司因违反美国反垄断法支付了总计超过10亿美元的罚金。

  7、建议中国企业:不同竞争者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也应避免与竞争者进行不正当接触,这类接触面临被视为各方达成违法协议的证据。

  全文如下

  文/William H. Rooney ,David M. Stoltzfus;美国Willkie Farr & Gallagher 律所律师

  译文/走出去智库研究员 刘灵燕

  审阅/走出去智库研究员 余倩倩

  在梳理中国企业因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失败案例前,我们先简短梳理一下反垄断法的脉络和框架。目的是让企业高管,重视各国反垄断法,特别是严苛的美国反垄断法。

  前一段时间,大家看到了一些著名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因涉嫌反垄断法遭遇调查的案例。各国的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自由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并保护消费者权益,其最重要的原则是保持公司间的独立竞争。

  反之,限制和消除竞争,则是最严重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对“当然违法”的认定

  美国反垄断法认为,竞争者间消除竞争的协议属于“当然违法”。对这类协议的认定中,无论协议对经济产生的实际影响大小,或被告方的任何辩解理由,都不影响其违法本质。

  实践中,美国法院通常会以涉案协议为“当然违法”协议为由,将与当事人订立协议理由的相关证据,视作无关证据,并拒绝采纳。

  固定价格协议、限制产量协议、市场份额协议、客户或市场划分协议是最明显的“当然违法”的行为。其他还包括串通投标、固定价格组成(例如信用证条款)以及特定情况下联合抵制第三方的行为。

  美国反垄断法不要求“协议”采用正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从各方的行为中推断得出。例如,反垄断法禁止:

  (1)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如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某些协议;

  (2)在某些情况下,处于或近乎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采取某种行动维持其市场地位;

  (3)引发明显减少市场竞争或垄断产生的合并。

  假定两个竞争者经过定价讨论后,执行了与讨论基本一致的价格,美国法院(或陪审团)可能会认定这些竞争者已达成“当然违法”的价格协议,即使双方言语中并未明确提及将会采取价格固定的行为。

  美国反垄断法规制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也对非竞争者间的垄断协议、垄断企业的某些行为,以及可能严重削弱竞争的合并做出了规定。

  竞争者间的违法协议值得特别注意:

  首先,美国大多针对外国公司的反垄断诉讼,均涉及此类协议;

  其次,美国政府通常会对达成此类协议的竞争者采取最严重惩罚措施,包括监禁、刑事罚金等。

  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处罚

  一旦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处罚可能极其严厉。

  首先,政府罚款。以一项刑事诉讼为例,针对个人,处罚结果可能将是长达10年的刑期以及最高100万美元的罚金;针对企业,则可能是最高1亿美元的刑事罚金,或者因违法行为获得的收入或造成损失的两倍(收入或损失取其高者)。

  其次,私人诉讼。这些诉讼可能产生极高的成本。根据美国法律,因他人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损失的人,可获得三倍损失的补偿,除对私人的损害赔偿外,违规者还需负担刑事罚金。

  同时,集体诉讼。集体诉讼中,原告同时也代表其他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如果法院同意诉讼以集体诉讼形式进行(这种情况时常发生),被告实施垄断行为获得的销售额,将成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高额的律师费。赢得反垄断法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在合理范围内支付律师费,该项费用可能高达上百万美元。而被告还要承担自己可能同样昂贵的律师费。

  案例解读美国反垄断法的国际管辖范围

  美国反垄断法适用于对美国的商事活动有直接、实质以及可合理预见影响的多种外国企业行为。

  这意味着一家企业,即便没有在美国设机构,没有向美国市场出售产品,但仍有可能要受到美国反垄断法的管辖

  例如,美国法院可能对一家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就提高美国进口价格达成一致的外国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即使这些进口产品仅通过该公司的经销商出售。

  尽管1982年的《外贸反托拉斯促进法》取消了美国对特定外国行为的管辖权,但美国反垄断法仍适用于许多在美国未设置机构的公司行为。例如,美国的进口商事行为;对美国商事、出口贸易或个人商事活动有直接、实质或可以合理预见影响的行为。

  我们不仅要问,美国反垄断法律怎么手伸得那么长啊?!其中的历史说来话长,我们今天不探讨这个问题,我们仅就实际中,中国企业应该规避的反垄断法方面的风险问题,以案例的方式,简单向中国企业介绍,避免这样的巨大代价再次发生。

  第一个案例:中国企业涉嫌违法的价格固定协议,赔偿1.6亿多美元

  2005年,美国消费者对5家中国维他命C生产商提起集体诉讼,尽管这些中国厂家在美国境内没有任何子公司。原告称,这些中国生产商对销往美国的维他命C达成了违法的价格固定协议。

  该案中,3家中国生产商在审判结束前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分别支付了上百万美元的和解费用,另外2家公司坚持进行诉讼。2013年3月,陪审团做出不利于中国制造商的决定。根据美国法律,原告可要求三倍于损失的赔偿,于是本案最终赔偿数额由5410万美元升至1.623亿美元。

  第二个案例:中国台湾企业涉嫌串通共谋行为,被判处5亿美元罚金,面临5亿美元的赔偿金及和解费用

  美国诉中国台湾友达光电(AU Optronics)案同样值得一提。该案涉及薄膜电晶体液晶显示器平板生产商间的串通行为。从2001年开始,韩国和台湾的薄膜电晶体液晶显示器生产商在之后的5年间进行了多次秘密会议。美国在发现其共谋行为后,针对相关公司以及管理人员提起刑事反垄断诉讼。

  多数被诉公司和高管承认违法,但友达光电及其高管选择应诉。友达光电面临刑事指控的两位中国台湾公民分别为陈炫彬和熊晖。

  经判决,陈、熊二人行为被认定为反垄断刑事犯罪,均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20万美元的罚金。友达光电公司同样被指控违反反垄断刑事法律,被要求同其子公司一并支付5亿美元罚金。此外,在未决的私人诉讼中,友达光电还可能面临近5亿美元的赔偿金及和解费用

  中国企业涉嫌共谋固定价格案例突出

  目前,美国法院也正在处理一些涉及中国制造商的案件。例如,在新泽西州审理未决的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案件中,这家菱镁矿生产商被控涉嫌固定价格。在宾夕法尼亚州审理未决的Resco Products, Inc.诉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中,中国熟矾土制造商被控共谋固定价格。

  日本企业的前车之鉴

  亚洲其他地区的公司也面临着美国反垄断的审查。在过去几年里,许多日本公司的高管在反垄断刑事诉讼诉讼中承认违法,而迄今为止,日本公司已经因违反美国反垄断法支付了总计超过10亿美元的罚金

  结论

  整体上,美国反垄断法适用于外国企业直接或间接(视情况而定)对美国商业造成影响的行为。其处罚极为严苛,主要包括对个人的监禁、罚款以及对企业的高额罚款。

  为了避免严重违法,建议中国企业:不同其竞争者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也应避免与其竞争者进行不正当接触,这类接触可能会被视为各方达成违法协议的证据。

 

  作者简介

  1、William H. Rooney,美国WillkieFarr & Gallagher律师事务所纽约诉讼部反垄断业务团队合伙人。擅长代理企业应对美国联邦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的民事和刑事反垄断事项。在反垄断集体诉讼和多辖区反垄断调查中,协助企业获得了众多跨境交易的监管许可。

  2、David M. Stoltzfus,美国WillkieFarr & Gallagher律师事务所纽约诉讼部反垄断业务律师。执业领域包括代理企业处理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审理的反垄断诉讼事宜,以及协助企业应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调查。

  美国Willkie Farr & Gallagher律师事务所是国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为全球的企业客户提供反垄断和竞争法方面的法律服务。该所始建于1888年,拥有550余名律师,分布于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城市:纽约、华盛顿、巴黎、伦敦、米兰、罗马、法兰克福和布鲁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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