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G智库按:近一段时间,我们发现一个可喜的变化,中国投资者越来越重视将海外投资税务筹划做为一个战略,进行先行设计,并愿意听取专家的意见。
的确,国际税务环境复杂多变,各国税制不尽相同,境外投资的法律形式选择、架构搭建、融资安排、商业模式等,都将影响母公司以及海外运营实体的税收,最终影响投资收益。
走出去之前,如何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税务筹划方案,规避风险,提升企业全球运营效率,成为企业家必备功课。
被多家国际机构评为中国领先的国际税务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税法业务主管合伙人倪勇军和律师季亨卡撰文,从投资、运营、退出三个主要阶段,阐述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务筹划重点,并介绍几种国家通行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文章要点
1、国际税法瞬息万变,投资者需经常复核税务筹划方案的有效性,及时调整。
2、综合考量投资母国、东道国以及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相关税务影响,应贯穿于公司组织架构搭建的始终。
3、 税法对不同法律形式的税务处理有着严格区分。
4、在间接投资的架构设计中,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选择非常重要。税务考量:
(1)企业是否偏好通过某一特定国家(地区)对外投资(如中国香港);
(2)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是否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
(3)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是否征收股息、利息预提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或者实际税率是否偏低;
(4)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是否制定了较严格的反避税法律体系。
5、在跨国供应链管理税务筹划中,转让定价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更多关注不同税收管辖权下的利润分配。
6、国际税务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有两种: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
7、发生争议时,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前,应对国际惯例、税务争议所在国(地区)税法以及司法判例、税务局公布的案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8、中国企业可通过预约定价安排,将潜在的事后对抗关系转换成事先的合作关系。
全文如下
文/倪勇军、季亨卡,中伦律师事务所
倪勇军(左)季亨卡(右)
一,投资阶段税务筹划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首要问题是选择一个合适的组织架构。
为什么说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合适的法律形式能保护投资者,规避法律风险,利于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这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成功的基石。
综合考虑和分析投资母国、投资东道国以及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相关税务影响,应贯穿于组织架构搭建的始终。
二,商业实体的法律形式
一般来说,商业实体的法律形式可以是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者信托等其他形式。
不同法律形式的商业实体税收各有利弊,每一种法律形式都需要综合考虑其税务影响。税法通常对不同法律形式的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区分。
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实体,在东道国可以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待遇。但子公司除了就其本身的应税收入纳税外,还需在分配股息时缴纳预提所得税。
分公司在所在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居住国总公司同属一个法人实体,公司汇总计算盈亏。因而,分公司的经营亏损可以冲销总公司的盈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税法一直不允许企业用中国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抵减中国境内总公司的盈利。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更为灵活,在国外十分常见。合伙企业本身不仅无须纳税,而且收益分配到合伙人时,可按低税率纳税。
在中国,使用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并非主流,不过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这一现状可能会发生改变。
三,境外投资架构的税务考量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可以选择由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持有境外实体的股权(“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在其他国家(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外实体股权(“间接投资”)。
1. 常见境外实体控股架构类型(图1)
相比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具有诸多优势:
第一, 间接投资在引入投资、利润汇回以及退出时,会更加灵活;
第二, 能够更好地规避法律、税务以及业务运营的风险;
第三, 可以降低或免除所需缴纳的境外预提所得税,充分利用境外税收抵免;
第四, 有效控制投资收益汇回的时间,从而递延纳税;
第五,增加可供再投资的现金利润。
2. 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的选择
在间接投资的架构设计中,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的选择非常重要。
在选择时,税务考量主要有:
(1) 企业是否偏好通过某一特定的国家(地区)进行对外投资(如中国香港);
(2)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是否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
(3)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是否征收股息、利息预提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或者实际税率是否偏低;
(4)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是否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反避税法律体系。
在一个国家行之有效的融资安排,在另一个国家可能不可行。具体方案的有效性取决于每个国家转让定价税制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及对利息抵扣的税务处理。
就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的选择来说,在实践中已有一些宝贵经验。例如,投资东道国为印度,中国企业通常可以选择设立位于毛里求斯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控股印度子公司的股权架构,从而享受退出阶段的税收利益。因为在印度与毛里求斯签订的税收协定下,满足一定条件的来源于印度的投资所得,可以在印度享受免税待遇。
四,运营阶段的税务筹划
中国企业在跨境运营的过程中,应遵守各国当地的税法规定,并密切关注重要的税法变更和发展动向,及时调整税务安排。
企业应重点关注几个方面的税务安排——
1. 东道国税收安排
在跨境运营的过程中,应选择最有利的法律形式,并充分利用东道国提供的地区和行业税收优惠,争取实现在东道国实际税负的最小化。
2. 融资安排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下的税务处理通常不同。债权融资通常可以用利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税收利益。集团母公司可以向关联方借款,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具体做法可以是境内的投资公司向境外的被投资公司提供借款,被投资企业因该笔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以用来抵减被投资企业的利润。除了关联方直接跨境借款外,母公司也可以通过背靠背贷款、关联方担保或融资租赁等方式达到债权融资目的。
但是,因为各国税制不同,在一个国家行之有效的融资安排,可能在另一个国家不可行。具体方案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每个国家转让定价税制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及对利息抵扣的税务处理。
3. 跨国供应链管理
转让定价是跨国供应链管理税务筹划的核心问题,转让定价问题更多关注不同税收管辖权下的利润分配。而关联企业间的利润分配主要取决于关联企业在集团内部承担的职能和风险。
一般情况下,企业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越多,它的利润水平就越高;反之亦然。中国企业应充分考虑集团内各企业的税负状况,并对其在供应链中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合理安排,实现全球经营模式的优化,并合法节税。
然而,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从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转移至税率较低或免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已受到各国税务机关高度关注。中国企业应当注意防范转让定价的风险,尽可能使关联企业间的利润分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使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与其所承担的职能、风险以及拥有的资产相匹配。
4. 利润汇回
利润汇回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未来海外业务的拓展、境外自由资金的使用,同时,也可以降低境外投资收益汇回过程中的税务成本。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实现将境外盈利的汇回,上述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支付采购有形货物的货款;
支付服务费;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偿还贷款的利息和本金;
派发股息、红利。
利润汇回的税务考量主要有:
1. 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网络,尽量减少或免除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汇回过程中的税负(注意税收协定中有关常设机构、受益所有人和反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定);
2.递延母国对境外收入的税收(但须受母国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限制);
3. 准确判定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性质,并分析比较不同支付名目下的税务影响;
4. 确保关联方之间支付的金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
五,退出阶段的税务筹划
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资本退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转让东道国公司的资产,随后清算并注销该东道国公司;
2.转让东道国公司的股权;
3.转让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
4.中间控股公司或东道国公司在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市。
1. 资产转让
从税务角度看,出售东道国公司资产,实现投资退出的税务成本通常较高。因为除了所得税外,还可能涉及其他各种潜在的高额税收。如果投资还涉及不动产项目,所涉及的诸如契税、房产税等税收,将增加交易费用,从而影响售价。
不过,从买方的角度来说,通过资产转让可以规避潜在的公司负债,并以增值后的资产取得较高的计税成本。
2. 股权转让
相比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的税务成本较低。通常只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以及印花税。此外,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股权转让的税务成本,为投资退出提供了更高的灵活性。
股权转让投资退出架构(图2)
以图2的股权架构为例,中国内地公司通过内地公司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转让欧洲公司股权(方案一);也可以通过转让卢森堡公司的股权,从而转让欧洲公司的股权(方案二);还可以由卢森堡公司转让欧洲公司股权(方案三)。
三种方案下的所得税税务影响如下:
方案一,中国内地公司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5%的内地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根据中国香港—卢森堡税收协定,卢森堡不就转让卢森堡中间控股公司的资本利得征税。而香港对股权转让收益可能因为所得来源于境外,不征收利得税。
此外,投资者将该笔投资收益在汇回内地以前,很可能不需要缴纳内地所得税(需要具体考虑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影响),从而享受了递延缴纳内地所得税的好处。
方案三,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卢森堡公司转让欧洲公司的股权的资本利得,可以在卢森堡免税。而卢森堡公司以股息形式将资本利得分配给中国香港公司,中国香港公司对该笔股息不征税。与方案二类似,投资者同样可能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3. 上市退出
与上述股权转让相比,通常来说通过上市的途径投资退出也不会造成额外的税负。
总的来说,退出策略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商议,但交易整体税负的高低无疑将影响最终的投资回报。
六,国际税务争议解决
在此,需要着重介绍一下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两种国际税务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国企业可以藉此途径,解决双重征税或者受到外国税务机关不公正待遇等税务争议。
当然,在所在国(地区)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当地税务诉讼、行政复议、税务和解等途径寻求争议的解决。
1. 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通常只在签订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主管税务当局之间开展,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的有效适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
由于协商的内容会涉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退让。因此,协商能否取得一致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是否赋予主管税务当局可以做出让步的权力。
有鉴于此,中国纳税人在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前,应对国际通行的惯例、税务争议所在国(地区)的税法以及司法判例、税务局公布的案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9月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简称“56号公告”),体现了国税总局就完善相互协商程序和帮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解决国际税务争议所做出的努力。56号公告就相互协商程序相较于先前的规定更为详细,处理的过程也更加规范和高效。
2.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对未来一定时期的关联交易定价问题,事先约定定价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重要纳税事项的安排。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预约定价安排,将潜在的事后对抗关系转换成事先的合作关系,增加税务的确定力,并减少遭受境外税务机关调查和双重征税的风险。
上述讨论仅是境外投资税务筹划的概要。
在繁复的国际税法规则下,想找到一个适宜的税务筹划方案并达到理想的效果,并非易事。瞬息万变的国际税务环境也决定了中国投资者需要经常复核税务筹划方案的有效性,并就方案本身及时做出调整。
最后,建议中国投资者借鉴成功的税务经验,与拥有丰富经验的税务专业人士一同商议来做出税负最优的投资决定。
作者简介
倪勇军,中伦律师事务所税法业务主管合伙人,拥有中国和美国执业律师资格。曾任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大中华地区税法主管合伙人、安永大中国区国际税务业务主管合伙人。执业18余年,拥有为财富500强和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国际税务服务的经验。擅长将法律和税务结合,处理复杂的跨国投资和交易相关的税务问题。被多家国际机构评为中国最顶尖的国际税务律师。
季亨卡,中伦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和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国际税法、转让定价、企业并购重组、税务争议解决等领域拥有丰富的跨境服务经验。
中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税法服务及个人和家庭财富规划服务的本土领军事务所。中伦的税务律师在国际税法领域负有盛名,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跨境税务事项,如与跨国投资和交易相关的税务咨询、筹划和争议解决。税务律师中的绝大多数具有中国和美国的双重执业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