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指中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的投资项目。中国政府部门对境外投资的主要审批环节包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就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需先行提交书面报告取得国家发改委的确认函);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购类境外投资需先行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另外,对外投资项目涉及银行集团、企业国有资产境外投资,或者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应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
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环节和程序如下:
Related governmental approval steps and procedures are as follows:
发改委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的事前确认程序
Central NDRC approval preliminary confi0rmation for overseas competitive bidding projects and overseas acquisition projects
根据国家发改委 2004年10月9日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 21号)以及2011年2月14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委外资 [2011]235号),中方投资额在 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境内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需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根据国家发改委外资司2013年12月19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关于我委新 21号令修订出台前境外投资项目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即日起国家发改委仅受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 [2013]47号)规定应由国家发改委办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标、收购类项目的信息报告。
据此,前述境内企业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的项目范围调整为: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 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
商务主管部门的前期信息报告程序
MOFCOM preliminary information report
根据商务部2009年3月16日发布并实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确认。经确认的《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为后续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时的申请文件之一。
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Central NDRC approval for outbound investment projects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资源开发类项目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011年2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部分核准权限下放,该通知颁布后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如下:①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②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③以下特殊项目不分限额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a)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 b)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c)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关于我委新21号令修订出台前境外投资项目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2月19日起,前述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范围调整为: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除此以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Provincial NDRC approval for outbound investment projects
根据《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前述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国家发改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 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关于我委新21号令修订出台前境外投资项目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并且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同时,取消前述国家发改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大型项目的登记。
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MOFCOM approval for outbound investment projects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负责对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一类,由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在与中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二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投资:①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②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③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三类,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其他境外投资:央企在境外投资设立非金融企业、或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收购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权利的,由商务部核准;非央企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已有的境外机构进行再投资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
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Foreign exchange registration and outward remittance of funds for foreign exchange investment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8月1日实施),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另外,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可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这些费用包括:①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②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③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中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特定项目特殊审批程序
Specifi0c approvals for specifi0c projects
银行集团境外机构项目审批程序
Approvals for overseas institution projects by banking groups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 [2008]5号)的规定,银行集团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增减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等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银行集团应当事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境内其他监管机构及东道国监管机构提出相关申请。
企业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Approvals for overseas investment projects involving state-owned assets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 [1992]29号)以及《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企发 [1996]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投资者拟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履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报《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另外,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涉及实物资产的,还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号)等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对该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Approvals for overseas mergers or acquisitions reaching thresholds
根据 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第四章的规定,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008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因此,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达到上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方可进行。
根据现行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在首次申报材料时,申请材料应通过商务部下设的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递交给反垄断局,后续如需补充材料,可直接向反垄断局递交。
岑兆琦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在对外投资、国际贸易、竞争法、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经验丰富。多年从事竞争法研究,多次受邀参与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反垄断立法起草和论证工作。邮箱:cenzhaoqi@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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